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全文)-雷竞技RAYBET

作者:雷竞技RAYBET    发布时间:2024-04-27 01:02: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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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最高检公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近日,最高检公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更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确保长江经济带发展。

最高检公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近日,最高检公布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更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确保长江经济带发展。这批典型案例还包括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鱼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刘洋等十六人的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赵成春等六人非法矿业案,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敦促镇政府赴任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目的更进一步前进各级检察院尤其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了解自学秉持习近平总书记在了解推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措施”,为各级检察院尤其是长江沿线省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及工作获取参照和提示。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涉及人员讲解,在典型案例编研过程中,侧重环绕非法采砂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挑选案例。侧重对此维护长江检察实践中的法律限于疑难问题。例如,“吴湘案”具体了用于电鱼方式捕捞,情节严重的包含非法捕鱼水产品罪;“赵成春案”对此了非法采砂砂石价格如何确认、被雇用人员责任如何确认等疑难问题。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综合体现了检察机关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种检察职能维护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效益。

该批典型案例刑事案例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公益诉讼案例1件。较好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双赢多输掉共赢”监督理念提示下,综合运用立案监督、插手侦察引领核查、宣判、检察建议、申请人先予执行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投出“组合拳”,主动监督、铁面司法、智慧履责,获得“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工作效益。据介绍,典型案例还辨别总结了检察机关服务确保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工作经验。

如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运用检察建议敦促镇政府赴任获得良好效果,为崇明岛污水管理作出检察贡献等。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服务确保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会通过,现将“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鱼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四件案例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确保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公布,供参考。

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长江沿线省市各级检察机关要了解自学秉持习近平总书记在了解推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措施”,强化横跨区域司法协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获取有力检察确保。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20日检察机关服务确保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鱼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要旨】在非禁渔区、非禁渔期用于电鱼方式非法捕鱼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包含非法捕鱼水产品罪;因非法捕鱼不道德毁坏生态资源、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及时修缮被伤害的渔业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可以申请人法院裁决先予执行。【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湘,湖南省岳阳市旅游局原职工。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11人,皆为渔民。

2017年6月,被告人吴湘在洞庭湖捉龙虾售卖时了解了被告人王光飞。因为上半年经营状况很差,王光飞等渔民明确提出要吴湘的组织他们在洞庭湖捕捞,填补捉龙虾售卖的损失。吴湘寻找被告人陈科,拒绝陈科利用其熟知洞庭湖水域等便捷,为他的组织渔民使用电鱼方法捕捞获取便捷。

吴湘与王光飞商议所捕渔获物由吴湘与渔民四六分成,吴湘得四成,王光飞等渔民得六成。2017年12月19日至30日,吴湘的组织王光飞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用于国家明令停止使用的“门板式”电网展开非法捕鱼,总计捕捉渔获物566.96千克,非法利润12280元。

2018年1月1日,吴湘的组织陈科等人分乘5条渔船,在洞庭湖大桥至长江城陵矶之间水域,用于“门板式”电网展开非法捕鱼,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民警当场抓捕。现场搜出的非法捕鱼渔获物总计2150.05千克。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吴湘等非法电捕捞伤害了洞庭湖区和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导致成鱼损失量为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大约为400余万尾。

【检察机关赴任情况】(一)出庭指控与证明犯罪2018年5月7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因涉嫌非法捕鱼水产品罪宣判。2018年6月21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发表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审理中,公诉人索取、递交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留物品表格、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开具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渔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解释、记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重点就本案“情节严重”的构罪要件展开了阐述,证明了被告人包含非法捕鱼水产品罪。一是作案地点类似。吴湘等人非法电捕捞现场坐落于长江岳阳城陵矶段,东面为三江口长江水域,南面为城陵矶,西面为三江口洞庭湖水域,北面为君山芦苇荡。三江口是洞庭湖进长江之口,是长江干流与洞庭湖相连的最重要水域,此处浊交汇,是长江江豚种群展开迁入的唯一地下通道,也是多种鱼类回游和繁殖的越冬场和育幼场,鱼类资源非常丰富,生态环境薄弱。

历史上,该江段共计产于有鱼类215种,近年来由于非法捕鱼,渔业资源显著衰落,现在需要监测到的鱼类仅有58种。二是作案方式类似。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鱼方式。

被告人使用的“门板式”电网,通过电线与发电机相连后,需要释放出来1000至2000伏左右的高压,用于渔船拖着电荷渔网在水中展开清剿式捕鱼,对渔获物没自由选择,是一种吞噬式的捕鱼方式。这种捕鱼方式造成各类不受波及水生物丧生或损毁,逃过一劫脱逃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不会遭到有所不同程度受损,运动能力、猎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辨识能力都会明显减少,并不易造成不孕,直接影响鱼类种群后代。同时电流还不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导致可怕损害,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明显减少,造成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减少外来物种侵略的风险。

三是非法捕鱼数量极大。根据评估,电鱼方式对成鱼导致的损失,可区分为沉底的鱼(电晕或电死)、下潜的鱼(电晕或电死)以及电伤逃走的鱼三部分,其中仅有下潜的鱼需要被沉船上来作为渔获物。本案现场搜出的渔获物大约有10个品种,约2150.05千克。

根据评估,导致成鱼损失量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大约为400余万尾。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和索取的证据没异议。(二)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人先予执行2018年5月29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催促判令吴湘等12名被告遵守生态修缮义务,并分担生态评估费用。

因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将于2018年6月30日完结,如果等到裁判生效时继续执行,将无法几乎修缮洞庭湖生态资源。为充分利用洞庭湖尚能正处于禁渔期的时机,6月20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人先予执行生态修缮,法院裁决缩吴湘等12名被告于6月25日前交付给68666元,出售成鱼和鱼苗后在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出水口成鱼8600千克,幼鱼400余万尾,并责令吴湘等12名被告联合分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10000元。2018年6月25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人民法院、公安、渔政等部门,以“牢记托付,忠心赴任,城主好一江碧水”为主题,的组织社会公益的组织、渔民和志愿者在洞庭湖边举办了大型公益诉讼细胞分裂出水口生态维护活动,现场亲眼投入成鱼、幼鱼,并委托公证部门不予公证。

(三)处理结果鉴于吴湘等被告人羁押后皆能真实情况供述犯罪事实,并大力遵守民事裁定,投入成鱼和鱼苗,被其毁坏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获得一定程度的修缮,对吴湘等12名被告人可依法贬斥惩处。2018年7月5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捕鱼水产品罪被判被告人吴湘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判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有期徒刑,充公发电机、门板式电网、电线等作案工具。吴湘等人当庭回应不裁决,一审判决已生效。【警告与指导意义】(一)电鱼是国家法律禁令的捕鱼方式。

《渔业法》具体禁令用于炸鱼、毒鱼、电鱼等毁坏渔业资源的方法展开捕鱼。《刑法》第340条规定,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用于停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鱼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包含非法捕鱼水产品罪。用于电鱼方式捕捞,是典型的用于停止使用的方法捕鱼水产品的不道德。

在禁渔区、禁渔期用于电鱼方式捕捞,无论渔获物多少,皆包含非法捕鱼水产品罪;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用于电鱼方式捕捞,超过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也包含非法捕鱼水产品罪。(二)检察机关对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区别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类似、独立国家的案件类型,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找到不存在伤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同时追究责任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驳回的一种诉讼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毁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性领域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驳回刑事审理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悉数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的组织审理。

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湘等12人因涉嫌非法捕鱼水产品罪宣判时,就吴湘等人伤害洞庭湖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向人民法院悉数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利于及时修缮洞庭湖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三)精确确认生态环境伤害后果和修缮费用。如何确认毁坏生态环境不道德伤害后果以及如何修缮损毁生态环境,是办理毁坏生态环境类案件的要点和难题。

本案中,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开具评估报告,具体分析了吴湘等12人非法捕鱼不道德对洞庭湖生态资源导致的伤害,明确提出了可通过投入一定数量的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损毁水体展开生态修缮的建议。检察机关融合评估情况,委托渔政部门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对出水口鱼种展开价值估计,为公益诉讼请求获取了具体依据。这种确认因非法捕鱼造成生态损失范围的方法,可可供检察机关办理类似于案件时参照糅合。(四)在公益诉讼领域可探寻限于先予执行措施。

先予执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限于于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等紧急情况。修缮损毁生态环境一般来说也具备迫切性、时效性,有的一旦错失适合的修缮时机,有可能造成生态伤害不断扩大甚至永久性功能伤害。

本案中,为在禁渔期完结前及时修缮损毁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先予执行,确保了在禁渔期内细胞分裂出水口,既使受到伤害的长江洞庭湖流域渔业生态资源获得修缮,又从法律上严惩威吓了非法捕捞不道德,获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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